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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8:1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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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宜昌”门户网站正常运行,其“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公众参与”三大功能不断完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是指对网上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网上公布的服务事项及时办理和回复,对网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内容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专人管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中国宜昌”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市直相关部门是内容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内容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为内容保障管理员。
第四条 管理员应优先做好“中国宜昌”门户网站主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版“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号)要求,及时更新、报送门户网站栏目相关信息内容;
(二)管理本县(市区)、本单位领导信箱,每天定时查看领导信箱,及时汇报、处理、回复公众来信;
(三)做好门户网站主站提供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四)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地为内容保障部门责任人当好参谋助手。
(一)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方案,提请责任人决策;
(二)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应上网的信息,并做好初审工作;
(三)根据完善网上办事的要求,及时提出优化内部工作程序的建议;
(四)协助责任人推动本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本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推进网上办事;
(六)做好本部门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
第六条 管理员是“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部门子网站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目前已建网站的部门,管理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子网站数据的更新、发布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做好子网站的数据备份,以备网络故障信息恢复之用;
(三)负责子网站与主站的链接,保证子网站7x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域名的要求规范子网站域名;
(五)建立健全部门子网站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目前没有建立网站的部门,管理员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采用主站托管的方式建设部门子网站。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行政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对管理员落实本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采用技术手段及时统计发布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1988年12月3日,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为了解决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台胞、台属因探亲、探病、奔丧及其他事由要赴台,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险〔1984〕13号规定的,其待遇可按上述两文件办理。
凡不符合上述两文件规定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二、申请赴台的台胞、台属,应持有入台许可的证明(或影印件),职工还应提交本单位批准的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根据本规定及当前海峡两岸往来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海关对赴台的台胞、台属出入境行李物品,比照现行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探亲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批准赴台湾探病、奔丧的台胞、台属,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凭公安部门发给的有加注经香港去台湾探病、奔丧的出境证件,批给每人四百美元外汇额度(仅限一次)。已从境外汇入外汇的,允许其复带出境。
五、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营费用补助。

第五条 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申请服务平台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平台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

4、已建成平台的实际运行效果及运行费用情况

5、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备电子文档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外经贸局。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经公示后,项目承接单位同市外经贸局及财政局签订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并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下达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服务平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并在每年12月份向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