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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1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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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方便企业设立,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含义: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所谓“承诺”,是指申请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意思表示。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要求: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二、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凡依法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施前置审批,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

适用事项:凡在市本级(含莲都区)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本办法附件中所列的前置审批事项。

  三、主要内容

  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前置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或在承诺时间内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

  3.承诺所作出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填写审批部门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到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四、操作程序

  (一)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本办法告知承诺项目的,应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各前置审批部门编制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并报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变更申请时,根据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及审批部门。

  (三)申请人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提出前置审批申请,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发给告知承诺文书。

  (四)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相关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和其它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在3-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六)审批机关在3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核查,核查不符合的,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核查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二)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设立或变更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将视第一批试行项目的执行情况,逐步扩大。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在市本级(含莲都区)试行。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操作流程(略)

2.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附件2

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印发韶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韶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我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我市社会事业和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健全机关使用语言文字的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办公接拨电话、来访接待、工作交谈、会议讲话发言等使用普通话;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新录用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五条 广播电视部门要将规范用语用字工作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健全制度,认真检查落实。

第六条 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要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和面向少年儿童的节目须全部使用普通话播音。广播电视记者、播音员或节目主持人在采访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被采访者不能使用普通话的,电视台在播出其方言时,必须配以相应的字幕。

第七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分别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新录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

报刊编辑、记者、出版单位的校对和计算机录入人员以及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要有正确运用规范汉字的能力,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逐步实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 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内文、广告用字以及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片名,字幕用字,广告用字均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教育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健全制度,加强检查。

第十条 教师应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新录用的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第十一条 普通话要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学校应把推广普通话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在教学、广播、会议、集体活动中全面使用普通话。

第十二条 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公文、校刊(报)、讲义、板书、作业、评语、试卷用字均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邮政、电信、商业、旅游、银行、保险、铁路、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对用语用字规范化要有明确要求,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行业所属单位应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要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五条 特定岗位人员(指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须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汉字的能力,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逐步实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招牌、广告、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文件、图书、音像制品、公章、证书、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所有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及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所确定的简化字;

(三) 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 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 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六)其他各类自造字、错别字。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八)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者保留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二十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二十一条 社会用字日常管理工作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分部门管理。

(一)牌匾,标语,机关单位名牌、文件、公章、名片和建筑物墙体的用字,由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城管、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二)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由文广新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和户外广告等用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设性的招牌、自设性广告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用字,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汽车客运站、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码头用字,由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六)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八)教学、教材、校园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语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中的社会用语用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在社会用语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1988年2月13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56号“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1年,海丰县陶南乡颜庆引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105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荣俊,典期四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庆引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庆引的继承人颜美本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