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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1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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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职成〔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0日9:29)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项。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第(六)项。

三、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内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内容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市劳动保障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八、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内容为:“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内容为:“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和监督机关及其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未明示收费标价目录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依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