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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姚艳萍

时间:2024-06-17 10:4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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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霸小燕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就是政法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收受贿赂等方式,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严重违背了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减弱了国家管理的效能,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其社会危害性有着比一般刑事犯罪更严重的程度,极大地动摇了国家政权的基石。
一、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已成为犯罪分子和案件当事人“攻关”的重点。有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收受在押人犯亲属所送的款物,并为其亲属传递相关信件,以及提供伪造立功材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2、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单位。
3、权钱交易,串案多。
4、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权贪污贿赂,不计后果。
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1、主观方面,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权力观变异,职业道德滑坡,侥幸心理作怪。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具有趋利性。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同样具有追求各种欲望而避苦求乐的天性。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受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利益法则的负面影响,有些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动摇,心态失去平衡,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逆转,权力观发生变异,丧失了应有的职业操守,公仆意识和自律意识日益弱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抵御不住利益的诱惑,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敢于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把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2、执法观念存在偏差,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一些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观念存在偏差,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逞威风,耍特权,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特权思想严重。还有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不深,不能正确或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 不作为、乱作为,办案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受利益驱动,执法不公,执法行为不文明,执法活动不规范,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突出。
3、客观方面,管理上存在漏洞,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力,监督不到位。因上级考核定指标等诸多客观因素,一些政法机关只重抓业务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滞后,缺少深入检查,许多规定、措施流于形式,纠正违纪违法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权力失察、失管、失控,致使有些人员长期得不到正确的思想引导和监督,自身免疫力减弱,丧失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有的单位内部管理不善、领导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罚没收入不上帐,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财务管理混乱,给个别心存贪欲的人以可乘之机。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政法人员难以监督;外部监督,尤其是法律监督手段空泛,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预防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大政法队伍建设的力度,使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服务水平。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加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通过严格司法人员准入制度,重点把好进人用人关,加强业务培训,搞好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素质过硬,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干警的执法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规范办案工作流程,建立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对办案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大力推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制度,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 二是推行分类管理,实行权力流动,建立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制度,减少权力异化机率。相对流动的权力比绝对静止的权力产生腐败的机会要少。通过实行异地交流、系统交流、岗位轮换等权力流动,可以切断行为主体的裙带关系,铲除互相利用权力搞特权交易的条件和环节。 三是全面推行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办案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增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实现严格执法责任与评先、晋级、提拔挂钩,奖惩分明。 四是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加强8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 五是层层签订执法责任状,对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实行执法连带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六是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司法体制,使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限定的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缩小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弹性,减少以权谋私的空间和机会。
  3、加强预防工作,建立防范体系,形成整体预防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加大预防工作力度。
二是各政法单位要加强内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三是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开展好个案预防,与有关部门联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活动,搞好系统预防,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政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靠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强化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营造社会预防声势。

关于国营农场提取利润包干结余资金和划分三项基金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农场局


关于国营农场提取利润包干结余资金和划分三项基金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农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包干结余资金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确保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86)财农字第198号、(86)京农管财字第4号《关于国营农场“七五”期间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几项规定》的文件精神。现将各场(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储备
基金”占包干结余的比例规定如下:
一、东郊、南郊、北郊、双桥、长阳五个农场和牛奶公司,包干留成的70%为“生产发展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10%为“储备基金”。
二、西郊、东北旺、东风、南口、西山、芦沟桥、永乐店七个农场,包干留成的60%为“生产发展基金”,30%为“职工福利基金”,10%为“储备基金”。
三、十三陵、巨山、延庆、朝阳四个农场、供销、建筑、工业、物资、饲料五个公司和奶牛研究所,包干留成的50%为“生产发展基金”,40%为“职工福利基金”,10%为“储备基金”。
四“包干结余资金”已出现赤字的单位,今后提取的包干留成,必须先弥补赤字,待缺口补齐后的下个年度,再按上述标准划分。
五、为了正确计算“包干结余资金”的提取额,农场(公司)的“包干结余资金”应按下列办法计算;企业实现的利润,减上交主管部门的包干任务。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遭灾损失、财务遗留问题、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归还财政周转金之后,为当年“包干结余资金”的提取数。并以此
基数划分上述三项基金和上交能源基金。



1986年12月11日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4月14日以粤财综〔2009〕53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

  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清算的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将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