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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5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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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烟叶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国家储备烟叶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每年安排的500万担储备烟叶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地烟叶生产收购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下达执行计划,各承储单位以此向当地银行贷款。承储单位应按《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储备烟叶验收、入库、调出的轮换工作。
第三条 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500万担储备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九五”期间由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1.45亿元储备烟叶贴息资金,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调出的储备烟叶数量给予定额贴息。2000年起取消财政贴息。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调出储备烟叶后,各承储单位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调拨通知单和卷烟厂验收入库单及银行贷款付息证明,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后,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贴息资金。国家烟草专卖局于当年6月末以前将有关贴息证明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储备烟叶定额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每年1至2次拨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款后,及时转拨各承储单位。
第六条 储备烟叶贴息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属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单独立帐,专人管理,每年向财政部报送贴息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解释。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3〕1号

2003年3月14日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研究并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意见,决定聘请王志苏等同志组成新一届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四年。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顾问:   王志苏  邓树勋  孙民治  林志超  郑厚成
主任委员: 杨贵仁
副主任委员:杨文轩  杨 桦  季克异
秘书长:  季克异(兼)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可红(女)王 童  王永祥 王志斌 王家宏   王润平   王皋华
  王崇喜   丛湖平  刘 涛 刘仲武 刘纯献   孙庆祝   孙洪涛
  孙麒麟   何敏学  宋继新 张 威 张瑞林   张蕴昆(女)李国泰
  李宗浩   李重申  李振斌 李鸿江 杨 桦   杨 霆   杨文轩
  杨国庆   杨贵仁  肖水平 肖彤岭 陈 瑜   陈 伟   陈小蓉(女)
  周 兵   周之华  周志俊 季 浏 季克异   易 勤(女)武 杰
  姚洪恩   柳 景  赵 斌 夏思永 徐 明   钱铭佳(特邀)常乃军
  梁柱平   梁洪波(特邀)  黄汉升 黄宽柔(女)童昭刚   谢 斌
  蔡仲林   潘绍伟  薛雨平 魏争光

公共体育组组长:孙麒麟
副  组  长:陈小蓉(女)、张瑞林
理论学科组组长:季浏
副  组  长:李宗浩、张蕴昆(女)
技术学科组组长:黄汉升
副  组  长:王崇喜、王家宏
联  络  员:肖彤岭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25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尹子明副主任关于执行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发言,现特作如下决议:
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0年内,可以在法定期满前十五天,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转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



198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