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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0 14:5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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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集中各方智慧,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和政府行政效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人员选聘原则

 智库人员的选聘要“精干、高效、实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要选聘。

第三条 智库人员选聘条件

关心支持汕尾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对外友好等合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尤其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离退休有关领导,对汕尾有特殊贡献、热心为汕尾发展献计献策的人士。

第四条 智库人员选聘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三)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愿意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以及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等帮助,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和海外侨领;

(五)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实践中,有突出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或管理专家;

(七)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八)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或学者。

第五条 智库人员服务管理机构

成立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智库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市府办经济研究室、市发改、法制、经信、外经贸、外事、科技、教育、卫生、建设、农业、水务和市工商联等部门协助配合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库人员选聘程序

(一)聘请智库人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领导提名推荐或本人自荐等方式向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推荐智库人员人选;

(三)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受理后,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

(四)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

(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市政府智库人员聘书;

(七)智库所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智库人员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依法可以公开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三)应邀对汕尾市辖区内机关、农村、社区、企业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第八条 智库人员的职责

(一)决策咨询。智库组织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二)围绕市政府在作出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对汕尾市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引资引智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参与汕尾市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

  (五)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六)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及法制事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七)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汕尾,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八)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九条 智库人员享受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享有智库津贴。市政府每年向受聘的政府智库人员给予一定的智库津贴;

(三)在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智库人员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五)可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智库人员的活动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开专题咨询会;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三)开展课题研究或组织专题调研;

(四)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选送研究报告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智库人员的管理

(一)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负责汕尾市智库人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智库人员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及时整理智库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供市领导参阅;

(四)组织协调智库人员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五)负责制定智库工作计划,并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智库人员。

第十二条 智库人员聘期与解聘

(一)市政府智库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可连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智库关系自行解除。

(二)市政府智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的;

2、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两年内没有参与我市任何活动,也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意见的。
  第十三条 智库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市政府智库专户管理基金(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代管),由市财政核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智库人员津贴和日常工作开支。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审的要求,提出每年度政府智库经费需求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智库工作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办公支出以及补贴支出等项所需经费,由智库专项基金渠道列支;

(三)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方案报送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后,方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计收。


  第六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按所缺少地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等于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乘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建设项目实际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手续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和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照《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职教办、市计委、


青岛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试行办法
市政府批准、市职教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政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发布




为鼓励我市干部、工人业余自学,提高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为振兴青岛,建设四化服务,由市职教办、市计委、总工会、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等七部门,根据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参考外地经验,特制订《青岛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公布试行。
一. 奖励对象
凡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在工作时间进行学习(考试、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必要的脱产时间除外),并不向单位报销学费(自学考试考务费除外),经考试合格,从原较低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大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均属本办法
奖励对象。
二. 奖励标准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奖励五百五十元。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四百元。
获得中专毕业证书者,奖励三百元。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五元,累计取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者补足规定奖金数额。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两者之间不重复奖励,但可以补足差额;
获得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元,累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者补足规定奖金数额。
三. 奖金发放办法
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凭学历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向本单位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教育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发放奖金。
四. 奖金来源
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的奖金,在各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不足,可在基层工会业余教育费结余中列支;如仍不足,可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列支。
五. 业余自学成绩突出,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市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还可采取其它方式加以表彰和奖励。
六. 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青岛市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办公室。
八.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