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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2: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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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

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

《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925/220497/files_founder_1988222348/87187856.doc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5.考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附件4
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一、考试题库构架
    按照“统一题库”原则,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设立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
    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类别,分类建设考试题库。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试题。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执法能力试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和实际操作考试题库。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试题。
    2.实际操作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试题,要选择岗位中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常用、易错、重点的作业环节进行考核。
    二、试题命题要求
    (一)命题依据。
    按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编制试题。省级题库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法规和特点进行命题。
    (二)命题原则。
    遵循依据可靠、题干准确、答案唯一、内容精炼的原则。
    (三)题型设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设置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等题型。
    2.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设置工作任务题、作业环节题。
    (四)试题属性。
    编写的试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试题属性 说 明
考试对象 分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知识点 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要点分布要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
难易程度 分为容易、中等、较难三种难度水平。
题型 依据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设定。
题干 试题的题目内容。
答案选项 试题的备选答案。
标准答案 审定后的试题正确答案。
分值 每道试题的考评分数。
参考依据 指明试题的出处或者参考资料。
    (五)试题审核。
    1.考试题库的审核,要组织召开题库审定会,每个类别题库的审核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
    2.试题内容不超出考核标准范围,不存在观点错误、提法陈旧和过时等问题。考核知识点应当为较重要的、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通用的安全生产知识。知识点分布要合理,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有适当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
    3.试题题干要做到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数据准确无误,图表格式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和误导。试题答案要做到唯一、准确、规范。
    (六)工作程序。
    1.根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制定考试题库建设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2.按照题库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分类进行试题编写。
    3.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类审定题库,并公告实施。附件5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一)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四)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一)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三)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四)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五)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四)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五)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六)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审法发〔1996〕337号)同时废止。